文章摘要:

第二章第八条广告应当准确、清晰、明确地表述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承诺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承诺。

第二章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伪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3)使用国家的、最高的、最好的术语;

第二章第十一条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行政许可的,应当符合许可内容。

广告使用的数据、统计数据、调查结果、摘要、引文等引用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并注明出处。引用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的,应当明确说明。

第二章第十二条广告涉及专利产品或者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类型。

没有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被终止、撤销或者无效的专利进行广告宣传。

第二章第十三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二章第十七条除药品、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使用其他涉及治病功能的广告,禁止使用医疗用语或者容易混淆拟推广产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的用语。

第二章第十八条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明疗效和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防治职能的;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是保健所必需的;

(4)与药品和其他保健食品相比较;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进行推荐和认证;

(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应明确说明本品不能替代药品。

第二章第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保健养生知识为手段,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第二章第二十条禁止在大众媒体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等食品的广告。

第二章第二十八条以虚假或者误导性内容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的广告,构成虚假广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广告为虚假广告:

(a)货物或服务不存在;

(2)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销售状况、信誉等信息,或者服务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信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承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产生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核实的科研成果、统计数据、调查结果、摘要、引文等资料作为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

(五)消费者被虚假或者误导性内容欺骗或者误导的其他情形。

广告行为准则:

第三章第三十三条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征得其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或者形象,应当事先征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第三章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设计、制作、代理或者发布广告。

第三章第三十八条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推荐、认证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推荐、认证未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

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担任广告代言人。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推荐或者证明其在虚假广告中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不得将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第四十六条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应当审查的广告,应当在发布前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放行。

第四章第四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广告审批文件。

法律责任:

第五章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以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以广告费用五倍至十倍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以一百万元至二百万元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母婴新闻】广告法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虚假而设计、制作、行为或者发布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处以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以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以广告费用五倍至十倍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有关部门可以暂停广告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登记证。

【母婴新闻】广告法

第五章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损害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合法权益的,广告主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代理人或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姓名、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代理人或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涉及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其广告代理人、发布者、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虚假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其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推荐或者证明的广告代理人、发布人、发言人明知或者应知该广告是虚假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对广告主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吊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和广告发布登记证:

【母婴新闻】广告法

(三)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等食品的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宣传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服务,或者禁止宣传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第五章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可以处以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广告审查机关应当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得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母婴新闻】广告法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或者容易将促销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使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担任广告代言人的;

(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而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以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部门可以暂停广告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登记证。

【母婴新闻】广告法

第五章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出推荐和证明的;

(三)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推荐、证明未收到的未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四)在广告中推荐、证明商品和服务,明知或者明知广告是虚假的。

第五章第六十五条申请人违反本法规定,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的,广告审查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给予警告,一年内不予受理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以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取得广告审批的,由广告审查机关予以撤销,并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三年内不予受理。

【母婴新闻】广告法

第五章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批文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第六十七条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第五章第六十九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假冒他人专利的;

(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和服务;

(四)未经同意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

(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行为。

补充规定:

第七十五条本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标题:【母婴新闻】广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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