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基本成分

特殊医疗用婴儿配方奶粉的能量、营养成分和含量应以本标准规定的必需成分为基础,但可根据患有特殊病症、疾病或医疗状况的婴儿的特殊营养需求以及附录A所列产品类别和主要技术要求进行适当调整,以满足上述特殊医疗状况下婴儿的营养需求。

1.1.2即食状态的产品每100ml所含能量应为250 kJ (60千卡)~ 295 kJ (70千卡),但能量可根据部分婴儿的特殊医疗条件和营养需求进行调整。能量是根据每100毫升产品中蛋白质、脂肪和碳水化合物的含量计算的,分别乘以17kj/g、37kj/g和17kj/g的能量系数(膳食纤维的能量系数按碳水化合物能量系数的50%计算),所得之和为千焦/100毫升(kj/100毫升),除以4.184即为千卡

【母婴新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GB 25596

1.1.3在正常情况下,每100千焦(100千卡)的特殊医用婴儿配方食品中蛋白质、脂肪和碳水化合物的含量应符合表2的要求。

1.1.4对于特殊医疗用途的婴儿配方食品,除特殊要求(如乳糖不耐受)外,优选的碳水化合物应为乳糖和

(或)葡萄糖聚合物。只有预凝胶淀粉可以添加到婴儿配方奶粉中用于特殊医疗用途。果糖不宜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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