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5日,台湾卫生福利部发布1041300457号公告,预测配制婴幼儿和大龄婴幼儿配方奶粉、销售包装奶粉和混合奶粉产品的,应当建立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可追溯体系。在45天内收到公众意见和建议。

公告如下:

1.规定机构:卫生和福利部。

二.依据:《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九条第一、二项。

三.本文旨在揭示以下食品经营者,他们应建立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可追溯系统:

(a)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制造商、加工者、分销商、进口商和销售商。

(二)包装奶粉和混合奶粉产品的生产企业上市、加工、调配、进口和销售。

四.与本公告有关的事项三、食品行业的规模和实施日期如下:

(一)第一款中的制造、加工、经销经营者:具有工厂登记注册且资金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015年12月31日起执行;工厂注册,资金在3000万元以下的,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二)第一款所称进口商:具有商业登记、公司登记或工厂登记的,自2015年12月31日起执行。

(3)第二款制造、加工、配送厂家:根据卫生福利部2014年10月27日公告1031302873号,已注册工厂的从2015年2月5日起执行。

(4)第二款进口商:根据卫生福利部2014年10月27日公告第1031302873号,具有商业登记、公司登记或工厂登记的,自2015年2月5日起执行。

(五)第一款、第二款中的人贩子:具有商业登记、公司登记或工厂登记,资金3000万元以上的,自2016年12月31日起执行。

5.本公告第四项食品行业按照《食品及相关产品可追溯系统管理办法》保存的记录,应当在原材料采购和产品装运后三个工作日内报送食品可追溯管理信息系统(强制性)。实施日期如下:

(1)制造、加工、经销经营者:工厂注册,资金3000万元以上的,从2015年12月31日起执行;工厂注册,资金在3000万元以下的,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2)进口商:具有商业登记、公司登记或工厂登记的,将于2015年12月31日实施。

(3)供应商:具有商业登记、公司登记或工厂登记,且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自2016年12月31日起执行。

6.本公告第四项中的经营者,按照增值税和非增值税营业税法律规定应使用统一发票的,自2015年5月31日起使用电子发票。

标题:【育儿】台湾地区拟建婴儿配方乳粉食品追溯追踪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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