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此次公告对行业的影响,我采访了中北蓝海快消品品牌营销策划机构首席运营官王梓蘅先生。他表示,公告背后存在复杂的利益纠纷和行业地位约束,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为监管体系和行业地位妥协后达成的变相放松方案。这里不方便我们推测公告的背景,也不需要评论基粉复混生产工艺的弊端。但有一点几乎可以肯定,那就是在未来,以原料奶为奶源,通过畜牧与工业无缝融合的瞬间、瞬间喷雾、瞬间混合、瞬间灌装工艺生产的婴儿配方奶粉将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追捧。原因是这种模式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原料奶中可能存在的环节,保证了原料奶的清洁度,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了从原料奶到小包装成品婴幼儿配方奶粉的时间。当然,这种模式受到很多软硬件环境的限制,要求婴幼儿粉企业按照这种模式生产婴幼儿粉并不方便。环顾四周,国内具备这种生产模式条件的婴幼儿爽身粉调配企业寥寥无几,可以说屈指可数。因此,这种生产模式生产的婴幼儿配方奶粉在未来自然会成为婴幼儿配方奶粉中的珍贵稀缺品类,不排除这种模式可以直接增加其产品溢价能力的可能性。

【母婴新闻】婴配粉“基粉再复配”加工模式松绑,未来这类婴配粉将最受追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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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奶粉监管的公告解读

总结2016年12月2日,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奶粉监管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相关问题解释如下:

一、公告形成的背景

(1)2013年12月2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通知》(食药监发〔2013〕253号,以下简称253号通知)规定,集团公司所属的基粉厂和婴幼儿配方乳粉厂不在同一厂区的,省级局根据集团公司的申请原则上给予三年整改。到今年年底,253号通知规定的3年整改过渡期即将到期,需要明确是否延长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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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此前,当地监管部门发放了婴儿配方奶粉(干湿复合工艺)和婴儿配方奶粉(干法工艺)两种生产许可证。为了统一当地的做法,这个问题需要加以规范。

(3)《婴儿配方奶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于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过渡期的公告》规定,从2018年1月1日起,在中国境内生产或出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取得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申请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相关登记文件。总局根据《婴幼儿配方奶粉生产许可证审查规则》(2013年版)颁发的婴幼儿配方奶粉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将于2017年陆续到期。当时有些企业可能还没有取得婴幼儿配方奶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为了有效地将婴幼儿配方奶粉产品配方注册与食品生产许可证挂钩,有必要对这一问题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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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告的制定过程

总局召开了几次座谈会,听取了一些省级局、行业协会、专家和企业的意见,并根据近年来的工作实践经验,制定并发布了《公告》。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1)规定同一集团公司在整改过渡期结束后使用不在同一厂区的基粉厂的基粉。同时要求国内企业使用进口基粉。

(2)对集团公司所属婴幼儿配方乳粉厂生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国内企业使用进口基粉生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生产许可证作出统一规定。

(三)对过渡期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证与产品配方注册的衔接作出规定。

四.公告中关于使用底粉的规定

《公告》规定,整改过渡期结束后,集团公司所属婴幼儿配方乳粉厂可以继续使用不在同一工厂的同一集团所属基粉厂生产的基粉。同时,如果婴幼儿配方乳粉厂使用属于同一集团但不在同一工厂的基粉厂生产的基粉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而国内企业使用进口基粉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则应分批进行全项目检验,以确保基粉的质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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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规定,一方面是近几年对基粉使用管理规定的延续,以保持政策的相对稳定;另一方面,要求企业对使用过的基粉进行逐批检验,这反映了对基粉使用的更严格要求,保证了基粉的质量和安全。同时规定无论是使用国内同组的基粉厂生产的基粉,还是使用进口的基粉,都要求在整个项目中对基粉进行逐批检验,这也体现了政策适用的平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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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生产许可程序公告》的规定

《公告》规定,集团公司所属婴幼儿配方乳粉厂使用不在同一工厂的同一集团所属基粉厂生产的基粉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国内企业使用进口基粉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省级局根据干法工艺相关技术要求组织实施生产许可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婴儿配方奶粉生产许可证(干湿复合工艺),但要在生产许可证的子页面注明。

根据《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证审查规则》(2013年版),基粉是指以牛奶或羊奶及其加工品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一些营养成分和其他辅料,经湿法加工而成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半成品。根据生产工艺,基粉的生产源于湿法。使用异地生产的同组基粉或进口基粉生产婴幼儿配方奶粉,是干湿复合工艺中工艺流程的一部分。因此,使用同一集团异地生产的基粉或进口基粉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工厂,如果符合生产许可证审查条件,则统一发放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证(干湿复合工艺),但生产许可证的辅助页应增加干法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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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婴儿配方奶粉产品配方注册与食品生产许可衔接规定

《公告》规定,在2016年10月1日《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注册管理办法》实施前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其生产许可证在2018年1月1日前到期的,可以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申请换发许可证。2018年1月1日后,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申请换发证书的,应当提交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的配方注册文件。对于2016年10月1日实施《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注册管理办法》后新申请生产许可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应提交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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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婴儿配方奶粉生产许可证应当取得产品配方登记,适用于2016年10月1日实施《婴儿配方奶粉产品配方登记管理办法》后新设立的婴儿配方奶粉生产企业。本规定不影响以前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申请换发许可证。因此,2016年10月1日前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到期后,可按正常程序换发许可证。但2016年10月1日后申请生产婴幼儿配方奶粉的新企业应严格控制,其生产许可证应以取得婴幼儿配方奶粉产品的配方注册证为条件。同时,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关于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注册管理过渡期的公告》的规定,从2018年1月1日起,在中国生产或出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依法取得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因此,公告规定,2018年1月1日后,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换发时,应当提交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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