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近日出台了《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根据规定,产假期满后,女职工经申请并经用人单位批准,可以休假至婴儿满一周岁,休假期间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产假期满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1至2周的适应期。

新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中约定女职工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满,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满,但女职工本人要求解除合同的除外。

【育儿】江西女职工产假期满可以请假至婴儿满1周岁

对于从事低温、冷水、户外机动、建筑施工、三级以上高空作业、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工作的女职工,新规定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在经期调整安排其他工作或休息2-3天。经期工资福利不变。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的标准向在职女职工发放经期护理费用或者护理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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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新规定还明确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如用人单位强迫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的,安监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治疗,并处以5万元至3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提请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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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将于7月1日起施行。

(原标题:江西:产假期满后,女员工可请假至宝宝满一岁)

标题:【育儿】江西女职工产假期满可以请假至婴儿满1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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