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婴幼儿辅食生产许可证审查规则(2017年版)》(以下简称《婴幼儿辅食规则》)。根据《婴幼儿辅食规则》,自2018年6月30日起,持有罐头、挂面、饼干、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物生产许可证且未取得婴幼儿辅食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婴幼儿辅食。2018年6月30日前生产的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婴幼儿辅食产品,可以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育儿】未取得婴幼儿辅食许可证不得生产相关食品

《婴幼儿辅食规则》要求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名义上由婴幼儿食用6个月以上的婴幼儿食用的食品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或者标签上有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的婴幼儿辅食进行查处,并依法召回有问题的产品。

【育儿】未取得婴幼儿辅食许可证不得生产相关食品

据了解,《婴幼儿辅食规则》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配套文件,与《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一并使用,是实施婴幼儿辅食生产许可证的重要依据。《婴幼儿辅食规则》进一步规范了婴幼儿辅食生产许可条件,从生产场所、设备设施、设备布局及工艺流程、人员管理、管理制度、试制产品检验报告等方面提出了严格的生产许可要求。

【育儿】未取得婴幼儿辅食许可证不得生产相关食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表示,对于申请新的婴儿补充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婴儿补充规则》要求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符合生产许可证要求的,予以许可;不符合生产许可证要求的,不予许可。

另外,对持有罐头、挂面、饼干、婴幼儿等配方谷物类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婴幼儿补充规则》所列婴幼儿辅食的生产企业,其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或证书接近有效期。拟继续生产婴幼儿辅食的,应当督促企业按照《婴幼儿辅食规则》等法规的要求及时申请变更或者换发婴幼儿辅食,并按照《婴幼儿辅食规则》的要求组织许可审查。同时,应当及时公布取得婴幼儿辅食生产许可的企业名单。

【育儿】未取得婴幼儿辅食许可证不得生产相关食品

对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员和企业相关人员认真学习、落实《婴幼儿辅食规则》,严格审核程序和要求,确保婴幼儿辅食监管到位。

(原标题:未取得婴幼儿食品补充许可证不得生产相关食品)

标题:【育儿】未取得婴幼儿辅食许可证不得生产相关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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