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据国务院法制办网站消息,国务院法制办近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声明。解释指出,恋爱中的人、同居者、前配偶等之间的暴力行为。与一般社会成员之间的暴力没有实质性区别,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等法律规范。完整描述如下:

【育儿】反家庭暴力法意见稿发布 明确界定家庭暴力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解释(征求意见稿)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家庭暴力危及受害者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影响社会的安全与稳定。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反家庭暴力。《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等多部法律都有反家庭暴力内容,22个省出台了地方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为了提高全社会反家庭暴力的意识,加强反家庭暴力的力度,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必要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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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深入调查研究和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打击家庭暴力法(送审稿)》,于2014年3月提交国务院审议。法制办收到这份文件后,征求了66个中央单位和31个省级人民政府的意见,并会同起草部门,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共6章41条。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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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庭暴力的定义

家庭暴力的形式是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之间的身体伤害、精神伤害或双重伤害。据此,征求意见稿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实施的身体、精神和其他侵犯行为(第2条第1款)。考虑到家庭寄养关系在客观上类似于家庭关系,征求意见稿规定,有家庭寄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暴力行为被视为家庭暴力(第2条第3款)。至于恋爱、同居、前配偶等人之间的暴力。,这与一般社会成员之间的暴力并无实质性区别,应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进行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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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预防家庭暴力

预防是有效减少家庭暴力发生的重要手段。为此,征求意见稿确立了反家庭暴力工作中预防为主、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第6条第1款),并规定了以下预防措施:

第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反对家庭暴力的意识。根据征求意见稿,反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要求用人单位、新闻媒体、司法行政机关、婚姻登记机关、中小学做好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工作(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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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增加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反家庭暴力的专业技能。根据征求意见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联和医疗机构应当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专业培训(第九条)。

三是建立社会服务机制,多渠道解决家庭矛盾,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征求意见稿》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预防工作,组织和支持社会组织提供家庭关系指导等相关服务;调解组织应当及时调解家庭纠纷;监狱、看守所、看守所等场所应当依法纠正违法者的行为(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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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强化监护人的监护职责,提高监护人的法定监护水平。根据征求意见稿,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第八条)。

三.处理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对社会是有害的,但毕竟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这是特殊的。有必要明确公共权力干预的界限和方式。为此,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家庭暴力的发现和举报、公安机关的处置、受害者的救助以及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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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建立家庭暴力发现和举报制度。征求意见稿规定,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妇联等有关组织投诉、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任何组织和公民都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家庭暴力(第十三条)。同时,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征求意见稿》规定,救助管理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中小学、幼儿园、医疗机构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如果无法报案的人因年老、残疾、重疾等原因遭受家庭暴力。,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第十四条);未及时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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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建立公安机关预警系统。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严重家庭暴力行为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处罚(第三十七条);对于轻微的家庭暴力,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以书面警告行为人不要再次实施家庭暴力,并将警告副本发送有关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妇联,督促行为人改正(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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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完善被害人救助制度。根据征求意见稿,有关单位和机构应向受害者提供医疗、庇护、法律援助和司法援助,并向他们提供各种帮助(第15、18和21条)。

第四,完善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护裁决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害人的申请,在民事诉讼中或者诉讼前作出行为保全的裁定。为了保护被害人的人身安全,《揭发稿》规定,在离婚、继承等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加害人再次伤害被害人,并责令加害人搬出被害人住所。禁止加害人接近被害人,禁止加害人处分被害人的住所和其他共有的不动产;未提起诉讼的,受害人也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但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后30日内未提起诉讼的,裁定予以撤销(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同时,《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裁决的有效期和违反裁决的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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