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20点左右,在陕西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妇产科,产妇从5楼分娩中心坠落。 受伤太重,经抢救母婴死亡。 榆林市第一医院宣布,家属多次拒绝实施剖宫产,产妇不堪疼痛,感情失控跳楼。 产妇的丈夫否定了医院方面的说法,家人两次同意实施剖腹产,但医生回答说马上就要分娩了。 。 。 。 。 。

【要闻】陕西榆林产妇是痛死的吗?

根据产妇的病程记录,产妇有剖宫产的特征,产妇坠楼前就已经打开了子宫口。

作为母亲,我也不能接受事实。 那时,母亲意外地选择了让快要出生的孩子和自己一起离开这个世界。

据产妇家属介绍,产妇身心健康,应该没有精神病史。

就像产妇的家人说的,“死也不怕的人怕疼痛”吗!

一个母亲,在我怀孕、生产期间,总是觉得孩子强大的生命力支持着我,不管是为了自己,还是为了孩子,死都要扛! 是的,死也不怕,疼痛算不了什么! 一个母亲多么绝望地放弃即将出生的孩子和自己的生命?

产妇选择什么样的生产方法,由谁决定?

临床上,由于胎儿、胎盘、胎位、骨盆等异常,为了确保母亲和胎儿的安全,可能需要考虑剖腹产。 医生会告知情况和风险。

谁签字,产妇? 还是家人?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是:“医疗机构实施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的同意,并经其家属或相关人员同意后签名。 得不到患者意见的,得不到需要得到家属或相关人员同意签名的患者意见,没有家属或相关人员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的,经治医生提出医疗处理方案,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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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律师的分析,《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三个表示递归关系的方案:“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经其家属或相关人员同意后签名”是第一方案。 在第一方案的实施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认为“得不到患者意见的情况下,必须征得家人或者相关人员的同意后签名”的第二方案。 在第一方案和第二方案的实施条件都不具备的情况下,“在得不到患者的意见,没有家人和相关人员的情况下,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的情况下,治疗医生必须提出医疗处理方案,得到医疗机构负责人和授权负责人的批准后实施”的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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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的情况是“属于第一方案”,必须得到产妇和家属双方的一致同意签字,如果产妇和家属双方的意见不一致,医生可以竭尽全力表示说明,意见一致后实施手术。

为什么不能只根据产妇本人的意愿进行剖腹产等手术?

手术不一定100%成功,按照现在的医疗方法,如果术中和术后患者发生事故,有可能发生医疗纠纷。

那么,产妇的生命自决权到底交给了谁呢?

『患者的生命权应该交给谁! ? 湘潭产妇死亡时讨论过,直到今天我也想不通!

女性也是人啊。 像寒窗一样苦学,同样工作,同样拼命养家糊口。 。 。 。 。 。 10月怀胎养育孩子更难,为什么进产房,进产科手术台,我们生命的自决权交给别人了? 我嫁人了,我没有准备好要牺牲自己的生命来连接后代,而不是“卖子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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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虾妈妈

标题:【要闻】陕西榆林产妇是痛死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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