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子保健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子保健法》方法》,根据卫生部对《出生医学说明》采用的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情况制定北京市《出生医学说明》管理规定,现印刷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七日

北京市《出生医学说明》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子保健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子保健法》的方法》,根据国家对《出生医学说明》的有关管理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和助产员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出生医学说明》由卫生部统一制造,由市、区(县)卫生局负责《出生医学说明》的发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根据《母子保健法》制定的《出生医学说明》是具有医学法律效力的说明。

l .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的健康和自然状况

2、说明出生人口的血缘关系。

新生儿取得国籍的医学证书

4、新生儿依法取得保健服务证书

5、为户籍管理机构进行出生人口登记提供医学依据

6、为其他《出生医学说明》必须比较有效地说明的几个事项提供依据。

第五条市出生的婴儿,生产该儿童的医疗机构在婴儿出院前发行《出生医学说明》。 《出生医学说明》可以加盖出生医学说明专用章后发行。

在边远山区家庭助产员生产的新生儿,由报告新生儿常住地或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发行《出生医学说明》,经助产员签字后加盖乡镇卫生院出生医学说明专用章。

第六条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及助产士在填写《出生医学说明》时,且填写《北京市出生医学记录》,加盖出生医学说明专用章。

各区县妇幼保健机构定期向辖区内的接产机构收集《北京市出生医学记录》,负责长时间保留。

第七条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印章样式制作出生医学说明专用章,不得任意变更。

第八条《北京市出生医学记录》、《出生医学说明》由生产者根据婴儿出生状态填写,字清楚,复印件准确,不得篡改,造假。 必须使用钢笔或碳汇笔认真填写各项。

1、宝宝的名字要根据新生宝宝父母申报的名字填写,用字要准确,不能用不良的名称代替。

2、性别、健康状况、出生地点的分类必须根据新生儿出生时的确认情况填写。

3、新生儿父母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必须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比较有效的身份证填写。

4、出生于各类综合医院时,在医院后门加“√”。 在妇产专科医院、各级妇幼保健院和乡镇卫生院出生的情况下,在卫生院的后门内画“√”的其他出生地是指前三个以外的地方,填写时写明,然后在口内填写“√”。

5、发行《出生医学说明书》时,需要反复验证产妇的姓名和婴儿,严重防止冒充和填写错误。

第九条《北京市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由北京市卫生局统一制造,与《出生医学说明》一起作为北京市人口出生登记统计工作不可或缺的医学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刷和伪造。

第十条《出生医学说明》实施全国统一编号管理。 对于同一新生儿,《北京市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与《出生医学说明》的出生编号一致。

第十一条《出生医学说明》的副页是户籍登记机构登记为户籍的原始证明书,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及人员不得拆除。

第十二条《出生医学说明》交给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出卖、转让、出租和擅自篡改。

第十三条《出生医学说明》和《北京市出生医学记录》按规定收取价格费。

第十四条本规定的新生儿指分娩时有呼吸、心率、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四种生命体征中的任一种的婴儿。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标题:【要闻】北京市《出生医学说明》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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