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清远报(记者曹菁通讯员清法宣摄影报道)孕妇在医院生了男孩,不到12小时,扮成护士的人上午被从病房带走,悲痛欲绝的父母向法庭诉说了医院。 记者昨天从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本院日前终审判决此案,命令医院支付对方精神障碍抚恤金10万元。

【要闻】新生婴儿被盗医院要赔十万

事情:

小偷走进护士的病房抱婴儿

李某香于2007年3月因怀孕足月在佛冈县某医院妇产科住院,3月4日上午11点30分左右,李某香顺利分娩,生下健康男孩,母子回到安产室,母子同室,李某香母亲颜某英也在身边。 第二天凌晨0点20分左右,穿着护士服装的人进入病房,对李某香说:“宝宝缺氧,需要向产房吸入氧气。” 李某香的宝宝从病房里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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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时,同屋的人注意到李某香,派人去看清楚。 李某香的母亲颜某英穿着衣服出去的时候,没有赶上带走婴儿的人。 我去妇科办公室问值班的护士是否抱着宝宝。 护士说她不抱婴儿,找也找不到婴儿。 李某香于3月5日凌晨0点30分,向佛冈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通报,婴儿至今下落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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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姓香和丈夫何姓华认为,佛冈县某医院作为二级甲等医院,没有履行相应的安全防护职责,身份不明的人居然可以穿着这家医院的服装随便进出病房,管理上有大坑。 何华、李某香与医院谈判没有结果,于2007年5月31日向佛冈法院申诉,命令佛冈县某医院支付何华、李某香经济损失52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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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责备

新生儿在医院偶尔被偷。 通常,失去婴儿的原告把责任推卸给医院方面,认为管理有缺陷是婴儿被盗的首要原因。 第一,医院保安和值班制度不完善,巡逻不严格,为罪犯提供了方便的条件。

医院没有对探视者、供餐负责人实施登记制度,对婴儿的出入没有实施查询检查制度,婴儿容易被盗。

医院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也就是说医院必须事先通知产妇和家属防止盗窃、防止欺诈等。

医院的苦衷

不能全体人员都审查身份

面对宝宝被盗引起的法律纠纷,医院纷纷抱怨,他们的代理律师一般不否认医院在双方之间形成了医疗合同关系。 医院对宝宝也应该履行医疗服务和安全保护责任,但如果提供安全保护不一定能保证绝对的安全。 医院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合理的限度内,对现有的所有法律、法规,医院都需要监视设备,也不要求医务人员、保安巡逻。 对方上述的一大原因是完全责备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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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医院是开放的公共场所,必然有很多人员来源,医务人员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不能把来各个医院的人首先严格认识为罪犯。 在这个事件中,如果说婴儿被护士带走了,医院没有履行慎重的观察义务,但是骗子是从产妇那里欺骗婴儿的,其责任是原告自己,不是医院的责任。 因此,提高患者自己的防盗意识很重要,否则医院也不能提供更完整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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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折中的方法是提高警惕性,希望在医院内尽量加强保安管理。 例如设置电子眼监视、增加巡逻密度、关闭进出产房、晚上值班、医务人员和家属交接婴儿的手续等。 另外,医院必须事先向产妇和家属介绍医院医务人员的正常工作程序,例如什么时候安排饲养、什么时候安排洗澡、安排医疗检查等,防止盗贼人口贩运有机可乘,减少事件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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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

得到一百多元的经济赔偿

佛冈县一家医院答辩说李某香顺利生育男孩,生育顺利,母子健康,回到产房,按照母子同室同床的制度,婴儿已经由父母照顾。 宝宝被绑架是因为犯罪者的犯罪行为,另一方面,宝宝父母缺乏必要的预防意识,疏忽了。 医院方面不存在违约或过失侵害行为的,不负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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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冈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李某香、何某华与医院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根据《明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侵害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不能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因此,不支持李某香、何某华主张的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 一审判决院方面向李某香、何某华赔偿经济损失1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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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后,何某华、李某香不服向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要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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