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大学教授、共青团中央权益司副司长姚拿出一套1990年以来中国犯罪和青少年犯罪的数据,他说:虽然青少年犯罪在整个刑事犯罪中的比例一直在下降,但目前还不到3%,但这并不能得出中国青少年犯罪状况有了根本改善的结论。

【育儿】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问题重重 如何破解责任稀释困境

他指出,青少年犯罪比例下降的客观原因之一是刑事犯罪总量急剧上升,稀释了青少年犯罪比例。从青少年犯罪的绝对数量来看,青少年犯罪的数量与1990年基本持平,有4万多人。应该说,目前青少年犯罪的绝对数量可以与1990年持平,没有大幅增加,这充分表明我国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和控制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表明我国青少年犯罪的形势没有根本改善,这项工作仍需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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戏弄老鼠和养猪的困境反映了立法的缺失

少年司法领域存在哪些问题?姚打了个比喻:在综合医院里,生病的孩子仍然用成药治疗,这是一个令人痛心的现象。

事实上,虽然我国基于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制定了两部核心法典,但与成年人相同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都侧重于处罚和行政处罚措施,以惩治未成年人犯罪,这确实让姚感到困惑。

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中国探索了法律援助、社会调查、犯罪记录封存、法定代理人和适当成年人在场等特殊程序。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增加了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专门一章。

在姚看来,一个无法改变和突破的现实是,这些专门的少年司法机构仍然是在普通的刑事司法制度下设立的。刑法基本上没有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进行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结果只能面临与成年人相同的处罚。值得注意的是,缺乏以教育代替惩罚的中间措施和链接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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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司法机关在处理青少年犯罪案件时只有两种选择,要么施加惩罚,要么放手。

他观察到,有关法律规定了教育、缓刑和拯救的政策以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新《刑事诉讼法》也增加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别程序,但绝大多数进入司法程序的未成年犯,经过一系列温暖的特别程序后,只能被判处与成年人相同的刑罚。他还做了一个比喻:这跟小猫逗完老鼠吞老鼠没什么区别。他把这种情况比作戏弄老鼠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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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用一组数据说明,2004年至2009年,未成年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比例为10.15%,到2014年,这一比例仅为7.31%,约93%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有完善的以教育代替惩罚来保护惩罚的措施,可以说大部分触犯刑法的未成年犯不需要被判处刑罚。他认为,近年来,越来越多触犯刑法的未成年人被刑事司法系统分流。问题在于这些孩子无法决定是教学还是惩罚,缺乏完善有效的干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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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只能落入& lsquo再加注再战& lsquo又是肥又是杀的困境。姚警告说,一些恶性犯罪分子在犯罪初期,却没有得到有效的干预,这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不满和关注。

他指出,例如,学校欺凌问题近年来引起了广泛关注,但由于其实施者大多是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或者欺凌的后果难以达到刑事犯罪数额的要求,往往难以根据公众的期望进行处罚。这一差距引起了公众的强烈不满,也成为近年来再次呼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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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未成年人保护责任淡化困境

未成年人保护共同责任原则执行中存在哪些问题?

《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共同责任原则: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20多年来,保护未成年人的共同责任原则带来了一个令人不安的问题&现状;责任淡化困境每个人都有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姚发现的结果是,保护未成年人说起来重要,做起来却不那么重要。忙的时候找不到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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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提出了另一个问题:各种保护主体之间没有国家保护,政府有关部门保护未成年人义务的规定隐藏在社会保护的章节中。

他表达了自己的理解:一方面,立法者仍然认为保护未成年人应该主要是父母和社会的责任,坚持政府不应该取代儿童福利的立场;另一方面,由于立法者总是认为中国的经济发展仍然不足,政府没有能够行使太多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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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界有一种观点认为,法律上缺乏设计完善的国家监护制度正是近年来恶性案件频发的关键原因。

民政部门作为福利机构,传统的法定职能是填补福利设计的空缺,即未成年人必须符合孤儿和流浪乞讨人员的条件。如果父母一方或双方健在或有确定的父母,这些孩子就不是他们干预和服务的对象。

尴尬的情况是,类似于留守儿童缺乏监护、儿童滞留医院、儿童被监护人侵害、未达到法定危害后果,在严重后果发生之前,即使政府相关部门知道儿童的高危状态,也无法给予切实有效的保护。姚对说道。

他说,南京饿死女孩案后,民政部开始在全国开展首批未成年人社会保障试点,推动补缺儿童福利向适度包容儿童福利转变。2014年,启动第二批试点项目。2016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加强困难儿童保护工作的意见》,将国家关爱特殊儿童的视角从孤儿、流浪儿童扩大到留守儿童和困难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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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建议国家成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整合所有未成年人保护责任主体,做好未成年人的保护和福利工作。同时依托国家福利司民政部下属未成年人保护局作为全国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国未成年人的保护和福利工作。同时,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分为两个工作委员会,儿童工作委员会和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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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是最好的预防

姚建议,《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规定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和非歧视原则纳入国内法,同时针对我国国家亲权意识的缺失和不足,明确了国家亲权原则。

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规定,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基本内涵意味着,在所有涉及儿童的行动中,儿童的最大利益应该是首要考虑。

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规定,不歧视原则意味着未成年人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享有的权利不因其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族裔或社会出身、财产、残疾、出生或其他身份而有所不同。

国家亲权原则有三层含义:一是主张国家占据未成年人最终监护人的地位,承担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并应积极行使这一责任;第二,强调国家的亲权高于亲权。即使未成年人的父母健在,如果缺乏保护子女的能力,不履行或不当履行监护子女的职责,国家可以超越父母的亲权,有权利和责任对未成年人进行强制干预和保护;第三,国家作为未成年人的父母,应该为子女的利益而行动,即以子女的福利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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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频繁发生的触及人伦底线的未成年人悲剧事件,反映出难以发现、举报、干预、联系、监督和追究责任,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姚相信。

他提出建议,设立联动保护专章,将各主体保护纳入统一协调体系,重点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多主体联动应对机制,包括监测预防、发现报告、应急响应、判断转诊、援助干预、监督问责。

保护是最好的预防!他建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也应建立系统的思维,重点关注贫困儿童和未成年人的保护权利,而《预防少年犯罪法》的定位应是建立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其主要内容是预防和治疗少年犯罪。

他给出了具体的建议。在调整范围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应主要规定临界预防和累犯预防,而绝大多数一般预防应分开纳入《未成年人保护法》。临界预防和累犯预防应以行为为重点,具体针对危险犯罪、警察违法、违法犯罪行为四种类型的未成年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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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一放一罚之和?建立保护措施体系的总方向应该是尽可能限制羁押措施,扩大社区保护措施,建立社区保护措施(多样化)、中间保护措施(社会化)和羁押保护措施(简化)相结合的保护措施体系。

他解释说,保护性处罚应以社区处罚为基础,应采取多样化的设计,以满足少年犯个性化治疗的需要。中间保护措施,即安置辅导,具体是指当社区保护措施难以取得教育保护的效果,但监护保护措施过于严格时,法院可以决定将未成年人安置在适当的福利社会机构,如儿童福利院、流浪儿童救助机构等。或者在一个自愿的家庭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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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如何解决淡化未成年人保护责任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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