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宣布,《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将于2015年9月1日起实施。食品召回分为三级,已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健康损害甚至食用后死亡的被列为一级召回,应在知晓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开始,10个工作日内完成。

【育儿】《食品召回管理办法》9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现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如果产品已经进入市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时限召回不安全食品,并通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食品集中交易市场主办单位、食品经营柜台出租人、食品交易会主办单位、第三方在线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发现不安全食品,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相关经营者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

【育儿】《食品召回管理办法》9月1日起施行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如实记录被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不安全食品的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未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未主动召回、未在规定期限内开始召回、未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未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已设定法律责任。

【育儿】《食品召回管理办法》9月1日起施行

食品召回时限

一级召回

如食用后已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应在意识到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开始,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次回忆

如食用后已造成或可能造成全身健康损害,应在知晓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开始,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级回忆

对于有虚假标签和标记的食品,应在意识到相关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开始,并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腐败变质、病死畜禽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应当立即就地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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