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宁县“8岁女学生下体受伤”的事,现在正在发酵。 女孩家人的指控和当地官方的调查通报,口径相差10万8千英里。

据家人方面透露,去年12月14日,老师肖某丢了口红,被认定是赵某偷的,当天下午,他把祖母叫到学校索取数百元赔偿金,祖母没有付钱就离开了。 根据父母的指控和孩子的指控,老师不仅殴打,还叫了几个同学参加殴打,同学脱下她的裤子,用鞭子刺穿她的下体,老师站在旁边看着。

【要闻】新京报:8岁女孩被打下体受伤 到底有无老师唆使?

而且,根据宁县公安局、宁县教育体育局的调查报告,当天班里的马某(男,7岁)、赵某(男,6岁),同学赵某(女,8岁)偷了橡胶,借了1元钱还,两个人推着某殴打,那条裤子。 两人年龄未满14岁,不处罚,因此命令监护人严加管教,承担民事责任,校长、副校长被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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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的官方通报完全没有提到老师掉口红,归结为同学之间的纠纷。 根据那个说法,涉事学校方面最多只能是照顾不够的轻责任。 这一定和家人方面的说法相当不同。

哪个是真实的呢? 是学生之间的欺凌还是老师教唆学生伤害学生? 我期待着当地当局进一步详细通报,解决这里的很多疑问。

首先,丢口红女孩被伤害到底没关系吗? 父母的话是跳蚤,没有提到官方调查,但这也许可以通过录像监视等客观证据来验证。

其次,14岁以下的孩子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那是因为你必须担心他们会被教唆“下手”,成为收拾学生的工具。 这对受到伤害的孩子和施暴的孩子来说,是令人心碎的。

年的刑法修正案(9)扩大了“虐待罪”的适用范围,不限于家族间的虐待行为,“未成年人、老年人、病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护理责任的人被虐待、护理的人,情节不好”,同样构成了虐待罪。

在这个事件中,教师有无虐待还得调查,不能妄加判断。 但是,从案例中出来,不要虐待和殴打孩子确实是教师职业的红线,很多人以个别老师越过红线,自己不动手,教唆学生,不沾自己手,暴力控制班级为目的。 这种现象确实存在,是这件事引起公众担心的现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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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家长方面认为,涉事老师让同学集体羞辱女孩赵某,骂她是小偷,然后促使学生刺穿女孩的下体。 在一个视频网站对孩子的采访中,孩子们作证说:“老师怀疑我拿了她的口红。”“老师先踢我下面的双脚,再让同学用尺子打,又让一个男生反鞭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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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确实是一家之言,是单方面的控诉,必须认真慎重地对待。 如果属实,那有关事情的老师构成“教唆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教唆别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18岁的人犯罪,要受到重罚。 否则,那也显然必须是班主任的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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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来看,据当地官方通报,事件确实有很多奇怪之处。 一般在一年级的孩子们之间吵闹、推,但是剥女学生的裤子、用扫帚戳阴部这些恶毒的伤害阴损的人的手,是从哪里学来的? 其心理健康值得警醒。

退一步说,如果真的和老师没有关系,那么受伤这么严重,犯罪过程可能会持续不短的时间。 这个时间段,其他同学真的不看报告老师。 如果班上发生这么恶劣的事情,相关人员对此没有责任吗?

父母的诉讼和官方调查的落差很大,但涉事老师还在上课,嫌疑“全身后退”,有必要解决其中残留的疑问。 我希望宁县和省市一级的职能部门对这个学生受害的事件负责,能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恢复真相,公开调查过程,用有力的证据固定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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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如何,在这一众目睽睽之下发生的恶性伤害事件,不应该成为“罗生门”。

□沈彬(媒体人)

原标题: 8岁女孩下半身受伤的事件,到底是老师教唆的?

标题:【要闻】新京报:8岁女孩被打下体受伤 到底有无老师唆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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