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标准取代gb/t 22570-2008《补充食品和营养补充剂通用标准》。

与gb/t 22570-2008相比,本标准的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标准名称;

修改标准结构;

技术要求已修改;

修改识别要求;

原标准附录a和附录b已删除。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补充食品和营养补充品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6个月至36个月婴儿和37个月至60个月儿童的补充食品和营养补充剂。

2术语和定义

2.1辅食

辅助食品

当婴儿和幼儿在6个月后继续母乳喂养时,为满足他们的营养需求而添加的食物包括自制和工厂生产的食物。

2.2补充食品和营养补充剂

含有多种微量营养素(维生素和矿物质等)的补充剂。),含有或不含有食物基质等辅料,可添加到6个月至36个月的婴儿即食辅食中,也可用于37个月至60个月的儿童。目前常用的形式有:辅食、补充营养片、补充营养喷雾剂。

2.2.1辅食、营养补充食品

一种补充食品和营养补充剂,以大豆、大豆蛋白制品、牛奶和牛奶蛋白制品中的一种或多种为食品基质,添加各种微量营养素和/或其他辅料制成。食物形式可以是粉末状、颗粒状或半固态,食物基质可以提供一些高质量的蛋白质。

2.2.2辅食营养补充片

以大豆、大豆蛋白制品、牛奶和牛奶蛋白制品中的一种或多种为食品基质,添加各种微量营养素和/或其他辅料,制成的片状辅食营养补充剂易碎或易分散。

2.2.3补充食物营养素的分配

粉状或颗粒状补充食品混合各种微量营养素的营养补充剂不得含有食物基质。

3技术要求

3.1每日补充食物和营养补充剂的建议量

10.0g ~ 20.0g;补充食物;辅食营养补片1.5g ~ 3.0g;;补充食物营养素0.8 g~2.0 g。

3.2原材料要求

3.2.1食品基质应为即食食品原料,其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或相关规定。

3.2.2大豆及其加工产品应进行高温处理,以消除抗营养因子,如胰蛋白酶抑制剂。

3.2.3辅助材料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或相关规定

3.3感官要求

辅食补充剂的颜色、味道、气味和组织状态应符合相应产品的特点,正常视觉中不应有可见异物。

3.4基本成分

辅食中蛋白质含量应不低于25g/100g,试验方法应符合gb 5009.5的要求,蛋白质含量的计算应以氮(n)&倍为基础;6.25 .

补充食品补充剂中其他营养素的含量换算成日摄入量时应符合表1的要求。

3.5可选成分

除3.4中规定的必需成分外,如果产品中选择性地添加或标注了表2中的一种或多种成分,换算成每日份的营养成分含量应满足表2的要求。

3.6污染物限值

污染物限值应符合表3的规定。

3.7霉菌毒素限值

霉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表4的规定。

3.8微生物限度

微生物限度应符合表5的规定。

3.9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

3.9.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3.9.2营养补充剂的使用应符合gb 14880的规定。其中乙二胺四乙酸铁钠的日用量以铁计不应超过2.8毫克。

3.9.3食品添加剂和营养补充剂的质量规格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相关规定。

3.10脲酶活性

含有大豆成分的产品中脲酶活性指标应符合表6的要求。

4徽标

4.1产品标签应符合gb 13432的规定,并标有补充食品补充剂和/或补充食品补充剂、补充营养片和补充营养喷雾剂。

4.2标签应按月龄标明适宜人群,并注明本品添加多种微量营养素,与其他同类产品一起食用时应注意用量。6个月至36个月的婴儿产品也应表明,该产品不能替代母乳和婴儿补充食品。

标题:【母婴新闻】GB2257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辅食营养补充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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