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四年,新东方再次遭遇美国股东集体诉讼

2012年7月,由于浑水摸鱼的麻烦,新东方股价暴跌近60%,缩水逾20亿美元,并遭遇与vie信息披露相关的股东集体诉讼;该诉讼于2014年5月结案,金额为475万美元。

没想到时隔四年,新东方再次遭遇美国股东集体诉讼。

2016年12月2日,路透社发表了一篇题为《美国顶尖大学如何遇到中国纠纷公司》的报道,称留学中介新东方和另一家留学中介为客户写了申请声明和推荐信,帮助他们伪造大学申请。该报告涵盖了新东方的八名前员工和现任员工,他们透露,新东方在帮助客户申请大学时,会帮助客户撰写申请大学的文章、教师推荐信和伪造中学文凭。

【育儿】新东方在美再遇集体诉讼:争辩焦点和战情分析

受此报告影响,新东方股价当日在纽交所大幅下跌,最终收盘下跌14.27%。在股价最低点,公司市值蒸发超过18亿美元。日交易量超过1540万ADS,是平均每月日交易量180万ADS的几倍。根据市场数据,新东方股价从去年10月份开始持续上涨,从18美元涨到近54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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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几位律师宣布展开调查,并提议发起集体诉讼。

12月16日,集体诉讼正式爆发。目前,至少有四家律师事务所已宣布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新东方公司、新东方董事长、ceo和cfo违反1934年《证券交易法》和sec10b-5规则的有关规定。诉讼期限为2016年9月27日至2016年12月1日。

这是2016年美国爆发的第三起针对中国股票的集体诉讼。

在这种情况下,争论的焦点可能是什么?

如果美国联邦证券集体诉讼要成功起诉,诉讼必须能够同时满足五大要件(重大虚假陈述/信息隐瞒:重要性;欺诈要素、证券交易的实际发生、信托要素、损失的因果关系)。最关键的两个是物质性和科学性。

如果原告能够成功起诉被告(仅起诉并不意味着最终裁决必须对原告有利),那么原告的诉讼必须能够充分阐明被告有重大的虚假(不实)陈述(包括隐瞒重大信息);而且原告的诉讼必须能够在主观意识上有力地推断出被告的行为属于欺诈(科学人),包括明知故意和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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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目前的起诉书来看,原被告与被告之间可能的争论也将围绕这两点展开。接下来,《大洋彼岸的大战》的作者卓,给大家简单分析一下。

重要性

也就是说,从理性投资者投资决策的角度来看,原告指控的内容是否具有重大意义?这涉及到重要性原则如何适用于这种情况。重要性原则需要从数量和质量两个角度来考虑。

本案涉及的业务是新东方的留学咨询业务。根据新东方年报披露,这是其2016年七大业务板块之一,但不是核心业务。其收入不会超过新东方年收入总额的10%。当然,从数量上看,5%可以构成重要性原则。但目前诉状的内容很简单,原告并未指出新东方留学咨询的所谓诈骗业务占其留学咨询业务总额的比例。因此,原告的指控只能说明新东方留学咨询业务存在一些欺诈行为,但留学咨询业务本身只是新东方整体业务的一小部分(最多不会超过10%,见下文新东方业务板块的信息),与涉嫌欺诈行为相对应的未指明部分的收入金额并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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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句话说,这个诈骗只是个例?还是普遍?目前诉状没有具体说明,很难做出这个具体的指控,所以新东方可以从这个角度反驳原告。

从定性的角度来看,虽然有些信息在数据量或比例上并不大,但对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是非常重要的。从美国证券诉讼判例法的角度来看,这些情况通常包括:

该信息的隐瞒导致公司盈利情况发生变化或盈利趋势发生变化;新东方诉讼案件,从目前来看,不符合这种情况;

这种信息的隐瞒,实际上是帮助公司管理层增加个人薪酬;这种情况目前不明显,难以成立。

当然,原告可能从股市价格波动的角度(新东方股价当天暴跌)来解释,投资者其实很重视这个信息,所以二级信息的隐瞒性很大。但股价的波动是由很多因素造成的,比如市场过度恐慌等等;而且,从美国证券法的案例来看,仅凭股价大跌很难证明信息的重要字母,关键是看信息本身是否应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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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只是新东方部分员工存在留学咨询欺诈行为,从公司层面来说,不需要做具体披露,一般风险披露就足够了。

【/s2/】原告会介绍秘密证人吗?

秘密证人在美国联邦证券的集体诉讼中经常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但是,秘密证人的证言只有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才能被接受:(1)秘密证人本身的描述必须足够具体(充分

特殊性),这足以说明他们的信息是可靠的(可靠性),他们自己的确实是知情的(个人知识);(2)秘密证人提供的证言确实可以表明存在欺诈行为(提示科学人)。

本案目前处于起诉初期,不排除类似其他集体诉讼,原告律师接下来会介绍秘密证人。因此,如何加强公司的信息安全管理也是新东方不得不防范的事情。

欺诈元素(科学人)[/s2/]

本案的三名被告是新东方的董事长、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原告的指控没有将所谓的留学咨询欺诈与新东方公司的高管(或其他高管)包括董事长、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联系起来;因此,原告的指控很难满足欺诈的要件。

就目前的申诉而言,新东方完全可以反驳原告,指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新东方高管(董事长、ceo或cfo等。)都意识到了所谓的留学咨询诈骗;也没有证据表明新东方公司的任何人员向公司高管举报了这些所谓的留学欺诈行为,也没有指出公司高管是故意疏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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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鲁莽)以至于没有意识到这种欺诈。所以新东方可以从这个角度反驳原告的指控。

当然,原告可能会进一步反驳,原告可能采纳的理由可能包括:(1)留学咨询业务是核心业务之一);新东方的;(2)被告本人想隐瞒这些虚假交易,足以说明被告有欺诈行为。

除非原告能拿出进一步的证据,否则新东方可以反驳原告,指出原告的指控只是猜测和猜测。

至于其他要素(信任要素、损失因果关系等。)在证券集体诉讼中,由于案件处于初步诉讼阶段,投诉比较简单,所以不会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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