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吉林省发表了《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的问题解释,确定了儿童数量的计算、生育政策、奖励政策的联系等。

生育和再生育的政策问题

关于生两个孩子和再次生育的意义。 “公民必须依法生育,提倡夫妇生两个孩子。 ”。 “生两个孩子”是指不论城乡、地区、民族夫妇,都可以生两个孩子。 “夫妇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再生一个孩子: ”。 “再生”是指夫妇生三个以上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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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了两个孩子。 其中一名儿童残疾,无法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中的“一名儿童残疾”根据原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残疾儿童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由省或市(州)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

边境地区夫妻再生育政策

“户籍及居住地在边境县(市、区)的夫妇生两个孩子”中,“边境县(市、区)”是指与外国地区相邻的县(市、区)。

包括通化市的集安市。 白山市浑江区、临江市、抚松县、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珲春市、龙井市、安图县、图们市、龙市。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的池北区、池西区、池南区共计13个县(市区)。 夫妇一方的户口在这13个县(市、区),如果住在这13个县(市、区),就可以生第三个孩子。 夫妇一方户籍地的县(市、区)应当承认夫妇重新生育的权利,提供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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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下的再生育问题

“因特殊情况要求再次生育”中的“特殊情况”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1)夫妇一方患不孕症,收养两个以上的孩子怀孕,计划利用医学辅助技术手段再生一个孩子

(2)夫妇生了两个以上的孩子,都是障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次生孩子

(三)夫妇需要生两个以上孩子,再生的脐带血作为同胞哥哥或者姐姐治疗血液疾病的

(四)其他无法预知的个别情况。

计算孩子的数量

应计入生育数量的孩子: (1)本人结婚生子和未结婚的孩子(2)再婚夫妇再婚前或双方生育的孩子。 (三)非法收养的孩子。

不计入生育数量的孩子: (1)再婚夫妇离婚后,另一方再婚前生育的孩子(2)被拐卖生育的非身边孩子(3)合法收养的孩子(4)本省居民与外国人或港澳台湾居民结婚,外国人或港澳

生育政策衔接

1 .年1月1日以后生第一、第二个孩子的夫妇,全部合法生育2 .年1月1日至年3月29日,生3个以上孩子的,按照原《条例》的再生规定执行3 .年3月30日以后生很多孩子的,本

奖励政策衔接

1 .在年12月31日以前只生育一个孩子的情况下,在执行生育时比较有效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奖励政策的年1月1日以后只生育一个孩子的情况下,不再享受相关奖励政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被处理。

输入。 夫妇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待遇后生了两个以上孩子的,发证机关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各奖励待遇。

.年3月30日,夫妇未按照原《条例》请假产假和护理假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产假、护理假天数顺延,不补充已经请假的。

产假等规定得到实施

“是的”。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以夫妇名义同居的,生育的,不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婚姻假期、产假和护理假待遇。

输入。 再婚的夫妇和初婚的夫妇一样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婚姻假期待遇。

“是的”。 员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除了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婚姻假期外,所在单位还应当根据路程的距离,另行给予路程假期。

四。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年4月28日国务院令第619号),难产时增加产假15天,产多胎时各生育一人,增加产假15天。

五。 婚假、护理假不包括节日和国家法定假日产假包括节日和国家法定假日,但不包括该事务所的领域和系统内部规定的假期。

生育属性认定问题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生育和再生育孩子的行为是违法生育。

根据本《条例》的规定,违法生育分为以下情况:一是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妇名义同居生育的三个以上为非结婚生育。 二是不符合本《条例》的再生育条件,超数量生育的是超生;三是男女一方或双方在各自的夫妇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生育的,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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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依法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同居生育行为属性的认定问题

“是的”。 依法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妇名义同居生第一、第二个孩子的,不作为违法生育统计,不收取社会抚恤金,但不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待遇。

输入。 依法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妇名义同居生第三个孩子的,即使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情况,也要为违法生育收取社会抚恤金,根据违法生育统计。

二、关于超生的认定问题

“是的”。 不符合本《条例》再生育规定的,再生育孩子是超生行为,收取社会抚恤金。

输入。 符合本《条例》的再生育规定,再生育孩子没有领取再生育服务证的,合法生育。 补充再生育服务证,享受相关假期等待遇。

“是的”。 一方户口在外省(区、市)的夫妇,不符合本《条例》的再生育规定,但符合外省(区、市)的再生育规定,且在外省(区、市)领取再生育服务证的,合法生育。

四。 符合生育或再生育政策生育双胞胎或多胎,子女超过本《条例》规定数量的,视为合法生育。

三、有配偶和他人同居生育的认定问题

“是的”。 配偶与他人同居生育包括配偶与他人同居生育的配偶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进行重婚生育的配偶与多人同居或重婚生育。

输入。 配偶和他人同居生育的孩子数量由“有配偶的人”、“别人”生育的孩子和双方现有的孩子合并计算。

“是的”。 配偶与他人同居生育,生几个孩子(包括第一、第二个孩子)也违法生育。

四。 无配偶者与有配偶者生育,无配偶者无论生多少孩子,都违法生育。

四、关于生育属性认定的政策联系问题

“是的”。 从年10月29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中国共产党中央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的第十三五年规定的提案》之日起,到年12月31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实施之前,按照原《条例》的规定二 已经征收社会扶助费的,取消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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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年10月28日前,虽然不符合原《条例》的规定,但如果制定了符合本《条例》的规定生育2个以上孩子、已经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将继续征收。 没有决定征收社会抚恤金,不再立案征收。

“是的”。 不符合原《条例》规定,怀孕第二及多胎,生育在本《条例》生效后,符合本《条例》生育、再生育规定的,视为合法生育。

预产期证明书的处理问题

一、关于生育服务证的处理问题

“是的”。 夫妇有生第一或者第二个孩子的意愿的,持有夫妇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向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在居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的村(居住)民委员会申报,由村(居住)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事务

输入。 已生第一或第二个孩子,未办理生育服务证的,出具夫妇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和孩子出生医学说明书,登记,补充生育服务证。

“是的”。 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而以夫妇名义同居生第一或第二个孩子的,申请人出具身份证、单位或村(居)的婚姻状况说明,登记,出具生育服务证。

四。 希望再次生育的夫妇,提供夫妇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单位或村(居)出具的婚姻证明,由夫妇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办事处签署意见,向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 满足再生育条件时,办理再生育服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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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处理

“是的”。 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应当提供夫妇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说明,由夫妇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查处理。

输入。 没有生过孩子的单身公民收养一个孩子,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应当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说明书或者单位或者村(居)收养一个孩子的说明书。

“是的”。 如果《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丢失,或者孩子在18岁之前没有被处理的,可以重新发行。

东亚经贸情报记者的片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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